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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16:30:3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规定
一、犯罪构成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判要点
一、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5、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6、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7、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8、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二、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销售金额的认定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四、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4、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罪辩护
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行为性质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和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该一致,所以目前已经在国内很多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因此,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一定要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诉讼观点。
以下情况应该不构成商标犯罪:
一、商标近似但不相同,不构成商标犯罪。
二、商品类似但不相同,不构成商标犯罪。
三、注册商标为恶意抢注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四、商品为贴牌出口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五、商品为对方陷阱取证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六、购买商品自用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七、商标仅用于商品内部零部件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八、商标为版权设计要素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九、商标为外观设计要素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一、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二、商标使用权存在争议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三、被欺骗代加工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本律师只接受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商标犯罪的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