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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16:30:31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规定
一、犯罪构成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要点
一、相同商标的认定
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1、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2、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三、使用的认定
刑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四、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
1、“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3、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五、数罪并罚
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实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按照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七、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八、缓刑适用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九、罚金规定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罪辩护
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行为性质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和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该一致,所以目前已经在国内很多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因此,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一定要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诉讼观点。
以下情况应该不构成商标犯罪:
一、商标近似但不相同,不构成商标犯罪。
二、商品类似但不相同,不构成商标犯罪。
三、注册商标为恶意抢注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四、商品为贴牌出口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五、商品为对方陷阱取证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六、购买商品自用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七、商标仅用于商品内部零部件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八、商标为版权设计要素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九、商标为外观设计要素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一、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二、商标使用权存在争议的,不构成商标犯罪。
十三、被欺骗代加工的,不构成商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