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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16:30:31
植物新品种权人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2)、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二、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三、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五、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